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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3)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

健康委员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

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卫规〔202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职业卫生技术质量控制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加强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我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并已通过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2月15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粤卫〔2019〕64号),加强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以及广东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管理,是指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进行量化记分,并根据记分情况实施差异化日常监管的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在本辖区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各镇街,下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履行卫生健康职责部门)负责收集本辖区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不良行为信息,据实填写《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表》,及时将不良行为记分情况录入质量控制平台。

  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工作,依托“广东省职业卫生质量控制平台”建设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及管理功能的信息管理模块,对各地的记分结果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管理。

  鼓励和支持省内各职业健康行业协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建立职业健康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章 记分管理

  第五条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的种类和程度进行记分,分值分为2分、5分、10分、20分、50分五个档次(具体不良行为及记分分值见附件1)。

  其中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同时进行记分(吊销资质除外)。

  第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专项督查、日常检查与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在本辖区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专项督查一般每年每家机构不超过1次。日常检查与随机抽查根据机构的管理等级适当减少或增加检查频次。

  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对同一家机构发现的同样问题只记1次分,不重复记分。

  第八条 专项督查时对每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行业和用人单位规模随机抽取3份定期检测或现状评价报告(不够3份的提交全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国家或省、市级职业健康专家库专家根据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抽取的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被检测的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核实。以记分最高的报告作为本次专项督查记分记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提交以下隐藏了本机构名称的技术报告资料清单:

  (一)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书面材料及其评审记录;

  (二)现场调查、工作日写实等相关原始记录(包含企业提供资料)以及预采样检测的相关记录;

  (三)采样/测量计划(方案)及审核记录;

  (四)采样/测量仪器领用和校准记录;

  (五)现场采样/测量、现场检测记录、样品接收流转记录;

  (六)实验室分析记录(包括原始谱图及计算过程记录等相关原始记录);

  (七)时间加权接触浓度/强度的换算记录;

  (八)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单;

  (九)技术服务报告书(终稿)及审核记录。

  第九条 记分结果录入前,实施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记分结果书面通知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记分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名向实施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实施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于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如确有错误应予更正,并书面回复申请机构。

  第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填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不良信息应充分调查核实,保证所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并留存相关证据。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记分结果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每年度1月1日,“广东省职业卫生质量控制平台”自动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内的最高记分记录作为该机构本年度的记分结果,并据此判定管理等级。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等级分为A、B、C、D、E五级。

  记分分值0-10分,评定为A级(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下同):信用风险低;记分分值10-20分,评定为B级:信用风险较低;记分分值20-30分,评定为C级:信用风险中等;记分分值30-50分,评定为D级:信用风险较高;记分分值高于50分,评定为E级:信用风险高。

  第十三条 对信用管理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内按照记分结果调整管理等级。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信用管理等级对机构实行激励、惩戒措施。

  (一)对A级机构在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业务办理时给予简化申报材料、审批流程等便利管理措施;在政府购买职业健康社会服务、评先评优时优先推荐;在日常监管中实行免检或减少监督执法检查频次;推荐纳入联合激励对象。

  (二)对B级机构积极引导,建议开展自纠自查,加强内部审核和教育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可正常参与政府购买职业健康社会服务;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监督执法检查频次。

  (三)对C级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自查自纠,加强内部管理和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高服务水平。不推荐纳入政府购买职业健康重大项目社会服务对象;纳入年度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计划,适当加大监督执法检查频次。

  (四)对D级机构加强监管,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在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业务办理中依法严格审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依法限制参与政府购买职业健康社会服务;纳入年度监督执法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督执法检查频次。

  (五)对E级机构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法给予核减业务范围、限期停业整改、重新审查资质持有能力条件等管理措施。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不得参与政府购买职业健康社会服务;纳入年度监督执法重点检查对象,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符合纳入联合诚信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条件的,依法纳入联合诚信惩戒对象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在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职业卫生质量控制平台”填报相关业务信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定期对辖区内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填报的相关业务信息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漏报的,责令限期填报;逾期不报及瞒报的,按本办法给予记分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依法履行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信用管理等级进行分级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合法的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职权依法查处,并同时进行记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记分,或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结果及信用管理等级等信息依法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