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三门县海洋服装厂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执行依据文号 | 无 |
立案时间 | 2017-02-09 |
案号 | (2017)浙1022执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由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洋服装厂返还给申请人杨秀珍劳动报酬计人民币670元。(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已履行部分 | — — |
未履行部分 | — — |
数据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